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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资源

课程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01    发文部门:制药工程系     作者:龚小辉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深化教学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衡量中职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为加强课程建设工作,完善课程体系,推进教学改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课程建设要以现代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中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分层次地进行。通过课程建设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努力培养适合经济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目标

第三条 课程等级分为“合格课程”、“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四个级别。课程建设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合格课程”和“优秀课程”由系负责管理;“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都纳入课程建设体系要求,每门课程均设置一名课程负责人,每位专职教师均应负责1-4门课程的建设。

第五条 经过3年的建设,力争使全校90%的课程达到“合格课程”标准,70%以上的课程达到“优秀课程”标准,并在此期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一批校级“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向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冲击,把学校的教学质量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课程标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职业标准明确,体现能力培养和创新精神;课程结构体系完整,重点难点突出,学时分配合理,教学措施得当。

(二)教学团队

以课程建设为载体,逐步形成一支满足职业教育教学需要的课程教学团队。以“双师结构”目标建设课程教学团队,努力提高中青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积极从企事业单位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为兼职教师。改善师资结构,使教师队伍年龄、学历、职称、知识结构更趋合理。

(三)教学过程

根据课程的特点、专业要求和学情,选用教育部优秀中职教材或者根据教学需要编写的内容新颖、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教材;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采用产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等多样化教学方法,广泛使用现代教学手段,全面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

(四)实践教学建设

结合课程特点,建立健全与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案;改革实践教学内容,重视综合性、创新性实训课程;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促进学生动手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五)教学质量

按照学校课程建设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评价。学生考核成绩合格率、优秀率高,基本呈正态分布。课程对应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高。学生参加与课程教学直接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奖。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类技能竞赛,将各类成果用于教学中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六)教学资源

重视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课程网站内容丰富,提供课程标准、授课教案与习题、实践教学(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现场教学录像等课程建设资源,能供学生较为方便地自主学习。

第四章 课程建设的实施

第七条 所有课程的建设均要求逐级申报、专项审核,建设等级依次为:“合格课程”→“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

第八条 “合格课程”和“优秀课程”评级工作主要由课程归口的系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评级工作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单位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课程建设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对达到标准的课程给予相应等级课程称号。

第九条 课程建设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建,全面实施“合格课程”建设。

(一)在课程建设启动初期,各系要落实每位专职教师对所负责的课程按照“合格课程”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自建,并填写《合格课程申报表》,由系自行组织课程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合格课程”,由系建立课程档案并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二)对未达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课程,相关系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两年内可以重新申报“合格课程”。第二次评审仍未达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课程,学校将给予通报,必要时调整其课程组成员;

(三)新开课程原则上在开课2年内必须申报“合格课程”。

 第二阶段:持续建设,不断升级。

对达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课程,各系应按照更高级别课程建设评价标准持续推进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

第三阶段:重点建设,重点突破。

对校级“精品课程”,学校将给予专项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鼓励课程申报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今后凡有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将优先从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没有校级建设基础的原则上不给予考虑。

第十条 对“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学校将实施动态管理,促进课程建设健康发展。课程负责人每年需向学校申请评估,如评估达标,则保持原课程等级称号,如评估不达标或不申请评估,学校对该课程做出降级处理,并取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课程建设评级工作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课程等级称号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对三年以上未能晋级的课程,教务处将以抽查方式对课程现状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或对该课程做出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各等级课程申报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各等级课程申报表;

(二)课程建设指标对应的支撑材料;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论证,评议及遴选工作。

第十四条 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系课程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的直接承担者,要根据课程建设评价标准,负责本课程的全面建设。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列入各教学单位和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学校对课程建设实施目标管理。各教学单位课程建设的成效将作为目标任务考核有关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建设经费标准

(一)“优秀课程”由各系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对建设基础较好的课程进行资助,每门课程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

(二)“重点课程”由学校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进行资助,每门课程资助经费不超过12000元;

(三)“精品课程”由学校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进行资助,每门课程资助经费不超过20000元;

(四)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由学校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惊喜资助,每门课程资助经费不超过25000元;

(五)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由学校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进行资助,每门课程资助经费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七条 建设经费的使用

(一)课程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课程建设,不得挪用他用。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1.  编印各类教学文件、教学参考资料或辅助材料,编写出版教材;

2.  增添必要的小型教学设备;

3.  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4.  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

5.  教师进修培训费;

6.  就近调研和参加专业会议的差旅费;

7.  课程建设工作量酬金。

(二)经费支出部门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课程建设经费的审核及管理。课程建设单位要有经费预算,以及经费使用的有效凭证,随时接受学校检查。一旦出现课程建设经费使用不当情况,课程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客观情况,建立有效的课程建设激励机制:

(一)学校“重点课程”负责人担任该门课程教学任务时,按不超过申报学时数1.2的系数计算该课程教学工作量;

(二)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担任该门课程教学任务时,按不超过申报学时数1.4的系数计算该课程教学工作量;

(三)省级立项“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期间,课程负责人担任该建设课程教学任务,按不超过申报学时数1.5的系数计算该负责人该课程教学工作量。

(四)国家级立项“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期间,课程负责人担任该建设课程教学任务,按不超过申报学时数1.7的系数计算该负责人该课程教学工作量。

(五)对三年以上未能晋级的课程,取消其课程负责人相应的课程系数。

 

编辑:龚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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