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相关文件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3  发文部门:基础教研室   作者:基础教研室   点击: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以下简称《标准》),切实加强学校体育教学工作,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10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2)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二条 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和教研室主任担任副组长,课程管理员、体育教师担任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计划,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与体育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统筹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投入、建设、管理和使用,确保场地与器材实施满足教学、训练需求。

第五条 学校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学生评优评先条件。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六条 体质健康测试对象、时间、项目。

(一) 测试对象:在校中职学生。

(二) 测试时间:每年9-12月份,截至上报时间为每年1231日之前。

(三) 测试项目: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视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

第七条 促宣传营氛围,强化师生思想认识。

(一)学校要开展体质健康测试宣传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加强学校宣传力度

(二)开学初,教研室联合学工处,召开班主任大会,强调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学生思想认识。

(三)开学第一节体育课,由体育教师开展体质健康测试宣传和动员活动,让学生了解体质健康测试的意义及价值。

第八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标准》中有关数据采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一)数据采集。体育教师每节课对体测项目进行示范、讲解、训练,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采集。

(二)数据整理。体育教师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模板以及数据填写要求,认真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三)数据汇总及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负责人应在每年的1220日之前,完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数据反馈。数据上报成功后,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网(http://www.csh.moe.gov.cn/)导出的成绩进行数据分析,将学生最终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以及分析结果进行公布。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条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为: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体育课程成绩(100%=本年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50%)+平时成绩(10%+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40%)。

第十二条 学生达到《标准》优秀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

第十三条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体质健康测试评定成绩不及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或提供相关证明,由教研室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件2),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或生病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础教研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2.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3.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流程

 

编辑:张炜琼

审核:肖海群

Copyright (C) 2002-2010 江西省医药学校基础教研室

江西省南昌市南郊银三角迎宾南大道880号 邮编:3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