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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5  发文部门:基础教研室   作者:基础教研室   点击:

实习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教师的实习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维护实习教师和学校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习教师是指在我校短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大四学生或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聘用要求

第三条 实习教师应由全日制高等院校根据我校要求择优推荐。

第四条 实习教师须出具由所在院校开具的实习生实习函。

第五条 实习教师应按要求向实习部门提交实习申请书。

第六条 实习教师应与实习部门签订实习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习部门需为实习教师配备一名指导教师(课程管理员),负责实习教师各项事宜。

第三章 师德师风要求

第八条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尊重学校领导和同事,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圆满完成实习工作。

第十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注意服饰仪表,着装得体大方。

第十一条 关心爱护学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 按要求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

第四章 常规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实习工作安排,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有特殊情况须告知指导教师,并按请假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按教务处要求,须参加学校教师教学方法能力提升(TMAI)培训,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认真备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第十六条 上课须携带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表,教案需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每月须听课4次以上,并按要求在魔方系统上完成听评课的填写。

第十八条 定期参加系室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如:编写教学文件、集体备课、公开课听评课、教学经验交流等。

第十九条 上课时如与学生发生矛盾,必须第一时间与其班主任联系、处理,若不能解决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

第二十条 须参加系室组织的各项培训,并按课程组要求参加相关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成实习部门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章 实习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给个人和集体造成损失。

第二十三条 要安全用电,不得使用违规电器。

第二十四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借用学校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章 实习鉴定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由指导教师为实习教师进行实习鉴定,经实习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纪者,除实习成绩不合格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报请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实习生管理,教务处、教学督导处、系室分别建立实习生业务档案及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实习教师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实习部门负责建立实习教师个人档案,包括实习教师个人信息表、实习函、实习协议、实习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本科毕业证复印件(在读硕士研究生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及各系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习教师聘请工作流程

 

编辑:张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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