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章包括:校名章(江西省医药学校、江西省医药技师学院、江西省医药职工培训中心、学籍证明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国药科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江西分院)、钢印(江西省医药学校、江西省医药技师学院)、校长章、科室章。
第三条 校名章用于以学校的名义发行的对内对外的各式文件、材料、证明、合同、报表、学籍证明、各种证件(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及介绍信等。
第四条 钢印用于各种证件(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
第五条 校长章用于学生毕业证、职称的聘任书、学生学籍表、毕业生推荐表、合同、报表等。
第六条 科室章用于以科室名义发布的各式文件、材料、证明等(主要校内使用)。
第七条 公章是学校及科室的代表、象征,具有法定意义,必须管好用好,以防滥盖,给学校、科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原则上公章不准带出学校使用,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同意,方可带出校外。
第八条 校名章
(一)凡需盖江西省医药学校、江西省医药技师学院、江西省医药职工培训中心、合同专用章校名章的各式文件、材料、证明、合同、报表、各种证件及介绍信等,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登记、签字后,核准数量,到行政办公室盖章。
(二)凡需盖中国药科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江西分院校名章的各式文件、材料、证明、证件及介绍信等,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登记、签字后,核准数量,到成教部盖章。
(三)学籍证明专用章只限于证明在校生的学籍,到学工处盖章。
(四)必须按核准的数量加盖校名章。
第九条 江西省医药学校、江西省医药技师学院、江西省医药职工培训中心、合同专用章、钢印、校长章,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条 科室章
(一)由各科室负责管理。
(二)加盖科室章的各式文件、材料、证明等,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核准数量,盖章。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校名章需要带出校外使用,则需经主管行政办公室的校长批准,由行政办公室派人携章一同前往用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行政办公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