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药学校 江西省医药技师学院
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劳动纪律,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编、人事代理[含试用期]人员执行本考勤制度。
第二章 出勤与考勤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出勤:按时上下班、按学校规定参加各项活动、值班人员按时值班。
(一)上下班考勤:按学校公布作息时间为准,详见作息时间表;
(二)活动考勤:出勤以活动时组织者现场考勤为准,如在校未参加活动则活动时间为缺勤时间;
(三)值班考勤:值班人员按保卫处要求考勤,月底保卫处汇总考勤结果报办公室。
第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一)无请假条、无公务条,无故不考勤者;
(二)在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旅游等;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劝说仍不服从者,未按时到岗期间。
第五条 办公室每天公布前一天出勤情况。
第三章 请假
第六条 全校教工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请假。如事出紧急,不能事先请假,则应先电话向有批假权限的负责人请假,并由有批假权限的负责人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及时记录)。
第七条 请假人必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审批后,存办公室备查。如事后补请假手续,审批权限,提高一个层级。
第八条 凡请假者,必须将本职工作安排好,方可休假。兼有教学任务的人员请假,假条还必须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注明已作调课安排;兼任班主任的人员,还须经学工处同意。
第九条 校级领导副职请假由校长审批。
第十条 事假
教职工因紧急私事、非学校指派而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而请的假称之为事假。
(一)事假批准权限为:员工,第1天,由各处室系负责人审批;第2-4天,由处室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第5-15天,须逐级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第16天以上(含第16天)为长事假,长事假须逐级签署意见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中层干部,第1-3天,分管校领导审批;第4-15天,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第16天以上(含第16天)为长事假,长事假须逐级签署意见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二) 教工请长事假者,其工作学校可视情况另行安排人员顶岗,销假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安排岗位。
(三)连节假日的事假,审批时节假日按事假计算,但扣款时节假日不计。审批权限提高一个层级。
第十一条 病假
教职工因生病而请的假称之为病假。
(一)教工请病假需提交医保医院的病历或病休证明,或者医保医院的转院证明和转入医院的病历或病休证明。在外地时生病需请病假者,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或病休证明。
(二)病假批准权限为:员工,第1天,由各处室系负责人审批;第2-4天,由处室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第5-15天,须逐级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第16天以上(含第16天)须逐级签署意见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中层干部,第1-5天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第6-15天,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第16天以上(含第16天)须逐级签署意见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三)因打架斗殴致伤需治疗和病休者,治疗和病休期间按事假处理。
注:病假条是指有医生签名并盖有医院医政部门公章的假条。
第十二条 校外公务
教职工因公务外出未考勤办了手续者、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的脱产进修人员进修期间,视为出勤。
校外公务批准权限为:员工,第1天,由各处室系负责人审批;第2-4天,由处室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第5-15天,须逐级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第16天以上(含第16天)须逐级签署意见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中层干部,第1-3天,分管校领导审批;第4-15天,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第16天以上(含第16天)须逐级签署意见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十三条 国假
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的部分假期,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国假批准权限为:处室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批。
(一)婚假
按法定年龄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3天。
(二)产假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15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哺乳假
哺乳期(婴儿不满周岁)女职工,每天上半天班。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请丧假料理丧事。由校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车船费自理。
(五)探亲假
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余时间不安排。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上述各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一律连续计算,不另外补休。
第四章 缺勤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或早退。在编、人事代理人员,每月前3次每次扣10元,第4次(含)起,每次50元。
第十六条 事假。在编、人事代理人员,每月事假第1天,扣30元;第2-4天,每天扣50元;第5-15天,每天扣100元;第16天及以上,每天扣200元。
第十七条 旷工。在编、人事代理人员,第1-3天,每天扣除300元;第4天扣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第5天,扣当月绩效工资全部;第6-14天,再加扣基本工资的20%。上述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上者或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以上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开除。
第十八条 病假。
(一)教职工门诊(凭病历)1-5天(含),每天扣10元;6-30天(含),每天扣20元。如有病假条需在家休息,休息期间也按上述要求处理。
(二)教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凭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界定),1-30天,不扣;31-60天,扣当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的20%;61-180天,扣当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50%;181天及以上,扣当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的100%;人事代理、试用期人员比照在编同类人员用其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和奖励部分的分配比例,相应扣除。出院后,如有病假条需在家休息,休息期间按门诊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 因事出紧急,没有事先请假者,应在上班后二天内补办书面手续。如未及时补办手续者,每延误一天补办手续扣2元,延误二天扣4元,以此类推。如到当月底还未补办手续,则未考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时效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考勤制度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问题,可酌情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的权力在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过去有关考勤制度规定自本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自动作废。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行政办公室。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作息时间
一、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40---16:10。
二、考勤时间
上午:7:00---9:00;下午:15:40---19:00.
三、备注
1、上午规定考勤时间后1小时内考勤者为迟到;过后直至上午下班时,不管是否考勤者,均视为旷工0.5天。
2、下午规定考勤时间前1小时内考勤者为早退;往前直至下午上班时,不管是否考勤者,均视为旷工0.5天。
3、值班干部考勤按保卫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