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课程标准的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条 课程标准是实施专业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是配置教学资源、组织教学、进行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全面提升学校课程建设水平,推动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加强课程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课程设计要遵循“设计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服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的要求。制订课程标准的总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防止片面强调本课程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既要满足“岗位人”的需要,又要考虑能生存能发展的“社会人”的要求。要明确课程在系统的基础知识学习和系统的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
第三条 公共课、基础课教学既要满足专业课教学和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又要体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要求,以“必需、够用”为度。基础(含专业基础)课程可进行模块化或融合式学科课程改革,有些内容模块可归到专业核心课程结合工作任务进行一体化教学,部分教学内容可实施任务驱动或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讲授为主的内容要灵活运用多种恰当的教学方法进行后发式教学。
第四条 专业(含专业实践)课程目标是职业能力开发和素质培养。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针对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选择实用的教学内容,使学生通过有针对性的专业学习过程,掌握实际工作的过程和方法,主动自我构建个人的经验和知识体系,发展职业能力,培养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部分主干专业课程应建设成基于工作过程或项目化的核心课程。
第五条 专业核心课程应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的选取和组织遵循职业性原则,从职业工作(或项目)出发来选择课程内容并安排教学顺序,实施以真实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载体的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建立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第六条 同一门课程在不同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可根据各自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制订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课程要充分考虑本校及合作企业的教学资源条件,处理好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的关系。课程要重视实践性教学创造条件加大校内外生产性(或仿真生产)实训比例;切实在校内外顶岗实习中体现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
第七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体现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适应自身基础和智能特点发展个性。课程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基础课程要适应学生需要组织分级教学,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
第三章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第八条 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训课、理实一体化课),均应制订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章 课程标准的制订程序
第九条 课程标准由四系三室制订,在课程负责人主持下,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研讨中等职业教育理念,贯彻学校制订课程标准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理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经过充分调査研究,提出课程标准编写的基本思路;安排教学经验和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负责执笔起草。理论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的基于工作过程(或项目化教学)的专业核心课程要在实践专家访谈和典型工作任务分析的基础上,由课程开发团队完成课程设计工作。
第十条 系(室)负责组织相关教师、企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修改,形成课程标准初稿。系、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标准初稿论证审议后, 系(室)主任审批签字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课程标准进行审查、汇总后,由主管校长审批执行。教务处应对课程标准的制订进行宏观指导,对需要统一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协调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之间、相关教学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制订工作顺利进行并满足教学要求。
第五章 课程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学校教学基本指导文件,必须严肃认真执行。各系(室)要认真依据课程标准,选编教材和教学实施文件,建设课程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进行教学评价;各部门要为课程标准的实施,为各教学环节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理解掌握课程标准的内容,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标准时,在保证学生培养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适应教学环境、条件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灵活性。各系室在执行课程标准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系主任和教务处报告,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和布置课程标准的编写工作,各系(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编写课程标准及审核工作,由系(室)集体研究定稿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室)应对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査时,将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课程标准的完善与优化须经过多次实践检验和修正。行业发展及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化也要求适时对课程标准进行修订。各系(室)对课程标准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修订申请,课程标准的修订原则和程序与制订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