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监督,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听课制度。
1.教务校长、教务科长、教研室主任、学科组长等教学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均要深入课堂听课。
2.任课教师每学期准备一次公开教学课,要在授课计划上反映章节内容、时间安排,由教研室安排相近学科的老师听课。
3. 接受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每月听课至少二节,专职教师每周听课至少1节。教龄在5年以下教师每周听课至少2节。有实验教学任务的老师,理论课听课节数与听实验实训课的节数之比一般应为3:1。
4.本校专职教师只能听外聘教师的课,新聘任的教师只能听本校教师的课。
5.《听课记录表》由教务科统一印制,听课教师必须按《听课记录表》的内容逐一填写。教师听课后,由被听课的教师和该班的学习委员签字,及时上交教研室。听课记录进入教师业务档案。
6.教务科每月对全校听课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将情况汇总上报校领导,并公告全校。
7.听课是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计报酬。
8.如未完成额定听课数或有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金(罚金为:每缺听节数×课时津贴费/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