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校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将教师在教学工作上的错误,根据其严重性划分不同程度的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其规定如下:
一、一级教学事故
现象:不讲诚信、无故弃课
处理:扣400元(包括违约金)
二、二级教学事故
现象:1.无故旷课,未经同意的请假缺课。
2.监考迟到、缺席。
3.无教案上课。
4.不批改试卷,评定成绩有不良行为者。
5.不按规定评定成绩者。
6.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教学计划。
7.泄漏考试内容者。
处理:1.凡每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扣除课时费100元,取消当年任何评先资格,出现二次,扣除课时费200元,以此类推。
2.以上现象视情节造成的后果和态度,校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三、三级教学事故
现象: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时教师离开教室(包括上实验课)。
2.监考时不负责任,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时未经总监考同意离开考场。
3.上实验课不讲解实验,不能按要求自始至终完成实验(未安排卫生打扫、实验完成检查、水电安全检查)。
4.未经同意的调课(包括监考)、代课。
5.不按时交教学文件。
6.不布置和批改作业者。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教学有关会议者。
8.教案未按期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者。
9.不按时、按质出试卷者。
10.不按时装订试卷,不按时交试卷分析、成绩单及录入成绩者。
处理:1.凡每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扣除课时费50元,二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同等处理。
2.如未经同意的调课(包括监考)、代课者,除按上述处理外,所换课、代课不计课时费。
3.每月正常换课一次,按0.9折算课时费,2次按0.8折计算,3次以上经(含3次)按0.5折算,补课按0.8折算课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