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组织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验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估良好。
二、主持过一个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要求,独立研制和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一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一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两项,或解决过实验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一项。
四、指导青年实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五、对实验或实习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实验课教学等工作每年(40周)完成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第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二名),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二名),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奖励。
二、 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及实验室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对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管理、排除故障;独立开设实验课,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独立完成一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全过程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三、编写、修改完善职责范围的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四、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实验课的教学等工作,每年(40周)完成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根据教学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组合装配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或设计、加工特殊实验装置并采用,效果良好(本人是主要完成者)。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或教学效果好,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主持校级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
(三)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 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附则: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实验人员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技进步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5万元、理科达20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科委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省计委攻关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3万元、理科达10万元的,可视为此类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是指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索引收录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三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凡冠有“以上” 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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