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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好的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以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有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时数平均每学年3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多次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本学科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四、 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 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 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以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受聘助理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有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专任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280课时;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参加教研活动,承担科研工作或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
四、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或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
二|、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三、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并获优秀奖以上。
五、 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科研或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 主持校级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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