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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出售、出租、出借这些东西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4-13   发文部门:保卫处    作者:王向慈   点击:

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等途径,以赚“外快”为名,诱导学生利用手机卡网上兼职刷单,或从学生手中租用、购买手机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特别提醒: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相关帮助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请广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也请广大家长关注孩子手机卡使用情况,切勿为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出租、出借、出售给陌生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犯罪。

因此,所有同学务必警惕!出租、出售“两卡”都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学们切记要习法、知法,不要为了自己的无知买单。

所谓“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或微信、QQ、支付宝这类具有实名认证和支付功能的软件账号。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其中有大量学生涉案。

特别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常见的“两卡”帮信违法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个人切记不可出售、出租、出借“两卡”,一旦进行。轻则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罚款拘留;重则违反《刑法》,判刑坐牢!

编辑:王向慈

审核:余执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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